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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置,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所属拟安置聘用人员的正式聘用审批手续。安置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
3公开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书》1式3份,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二自主就业对象安置办法。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已有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办发〔x〕72号中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
f优待、小额贷款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经济补助
一自主就业安置的,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x民发〔2013〕9号文件执行。
二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执行安置政策。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部门、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共同抓好安置计划的落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的工勤辅助岗位,应优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务员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f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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