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性政策文件。上述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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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愿意搬迁,影响拆迁进度。而且,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借住等过渡形式,很容易出现由于拆迁人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回迁,或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现实问题来说,城市人口流动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安置,则容易被一些人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强制拆迁的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操作性差。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拆迁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适应城市房屋拆迁的新形式、新情况。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城市房屋拆迁的4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国务院令),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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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