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投资成本。并收取固定数额的投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下,如果亏损,出品人还得自己掏腰包给投资人,因此常常发生纠纷。出品人会主张这份合同是联营合同(联营合同不允许保底,认为是规避企业间不允许拆借贷款的法律,企业间不允许拆借贷款,因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固定收益条款作为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而认定为无效,从而要求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亏损。而投资者则会主张这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实质是一份借款协议,因此应该把固定收益视为利息。
f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参与项目的程度来判定,如果各方都参与了项目则认定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各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如果有任何方仅仅出资但并不参与项目的,一般认定为借款合同。但即使是借款合同,也并不是约定多少利息就是多少。
2015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高于36的部分,要返还。介于24到36的部分,是“自然之债”,就是说已经付了的,不能再要回来。还没付,则可以不付。出品人可以参照这个比例,尽可能挽回一些损失。
3保底方式国内的保底发行一般是指发行方为投资方担保影片的票房收益,由发行方预先垫付票房,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电影的实际票房如何,投资方都会提前拿到收益。但如果电影票房超出保底数字的话,那么分账比例会对发行方更有利。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分配的“收益”要约定清楚。《西游降魔篇》放映后,周星驰控股的公司将华谊兄弟告上法庭,索要票房分红8600万。证据显示,双方多次交涉收入的分配,但到最后合同也没约定明白。华谊强调的计算基数是“最终拿到手的收益”,而周星驰公司认定的计算基数是“上报总局的总票房”。双方表达的概念不一致时,法务就应当谨慎对待,一定要定义好每一个词的范围。另外,有的项目会给主创人员一定的分红作为激励,这笔支出是从成本里出,还是从主控方的收益里出,都要有具体约定。二、权的风险1剧本委托创作时的著作权:是项目方的idea找编剧来具体执笔。剧本的版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归编剧。因此,在拟定合同时,项目方一定要对委托创作剧本的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有的项目方觉得委屈:我的创意,我给了编剧钱,当然剧本版权是我的。这是一个巨大的误解。著作权除非被合同明确约定属于项目方,否则就属于作者。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