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七类,司法裁判前的先行司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第八类,对生效司法裁判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
f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上述“个体化”而“多样性”的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凸显了它的不成熟性。这种不成熟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穷尽所有情景下的执行制度。例如,上述制度解决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但遗漏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问题二是,各项具体制度之间所体现的精神出现不协调甚至矛盾。例如,第六类执行表明: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第七类执行表明的是: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