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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行业要规范签订合同免后患
作者:史平来源:《驾驶园》2008年第06期
汽车维修合同制定背景和过程
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其中的一定比重。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因此,为促进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汽车维修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在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合同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日前正式发布。示范文本将从即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示范文本曾于2007年7月17日至7月24日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千龙网”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为保证示范文本的质量,两局还于2007年11月21日邀请汽车维修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法学专家、汽修专家、律师等有关代表共同召开了示范文本的公开论证会。
在承修方权利义务中,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细致规定:
(1)在社会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维修材料方面,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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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竣工交车方面,规定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日期或里程为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项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