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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现实时监控资金动态,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规范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操作,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单位。第三条建立完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以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平台,对子公司的账户收支实时监控,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以财务预算为基础,充分发挥预算管理规划、控制和协调能力,对公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现代理财机制,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资金,充分体现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部模拟银行运作形式,按照“集中统一运作,分权分级管理,分级分类核算”的管理模式,通过账户、收入、支出、信贷融资的统一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资金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达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的目的,使企业资金处于可控、封闭管理状态。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实施管理,各公司以书面报告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第七条公司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第八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同时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
f金支出账户;各公司的收入账户唯一,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存入资金支出账户。
第九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不准签发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不得出借本单位的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资金。
第十条各子公司必须于每周五下午3:30前将各银行账户余额及库存票据金额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逾期未报者,按照公司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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