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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篇一:关于诉讼时效案例】
诉讼时效案例范文一:200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原告邓龙新在被告西安铁路局所属的阳平关火车站被一列货物列车压伤左下肢。事故发生后,阳平关车站立即将原告邓龙新送到略阳铁路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龙新左腿高位截肢。原告邓龙新认为,出院伤愈后因参与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尚未来得及行使赔偿诉权;原告现已终身残疾,家中还有60岁的老母亲和3岁的幼儿,生活困难;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邓龙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对原告邓龙新没有任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西安铁路局赔偿原告邓龙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14478元。被告西安铁路局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原告邓龙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发(79)178号文件规定,私自扒乘21018次货物列车,并在跳车时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邓龙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审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龙新于2003年10月8日在阳平关火车站被货物列车轧断左腿的当天就明知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且伤势明显,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3年10月8日起计算一年。原告邓龙新因犯罪入狱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邓龙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其他情形,原告邓龙新于2007年12月8日起诉主张民事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邓龙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缓交)由原告邓龙新承担,由于邓龙新生活困难准予免交。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原告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应
f补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414478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邓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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