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一)危险区域动火管理规定
一、目的通过对公司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三、职责1.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和设备机电部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2.各部门具体执行。四、程序要求1.危险区域划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及附近区域均为危险区域。如煤炭堆场。2.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动火级别1)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3)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4.动火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f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2)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