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的,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绝对不同于通常的认识标准,更何况,手掐颈部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和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甚至与双方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受害人反抗所产生的反作用力都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绝不赞同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同时,这种认定也缺乏相关技术上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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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论上的支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行为一定会导致受害人伤害结果,即使这种伤害结果可能是极其轻微的,也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死亡。同时,对于被告人导致受害人死亡后的行为,从被告人于2008年12月29日向侦查机关的供述看,被告人把受害人的衣服裤角拉起来盖住受害人的头,是出于受害人的死亡对被告人心理所产生的巨大的震撼和恐惧,从而掩饰其内心恐惧与不安的行为,与先前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也不能证明其希望追求受害人死亡的意图。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二者有根本区别,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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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故意的内容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意志问题,前述已有事实证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首先,受害人在案发前通过隐瞒自己实际年龄和身份,从而欺骗被告人感情和骗取被告人金钱的行为无疑对案发前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作为一个曾被前妻抛弃的在心理上受过严重创伤的男人,受害人这一行为犹如残忍的撕裂被告人的伤疤。其次,当被告人知道受害人欺骗自己的事实,强忍着气愤与悲痛坚持要走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用言语刺激被告人“你这男人怎么这么不讲信用……”’并无故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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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告人给其1000元钱的行为明显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受害人有意无意用树枝打到被告人的行为也推动双方之间矛盾的升级,而接下来双方之间的你打我一巴掌、我抓你一脸的争吵无疑直接使事态朝着罪恶的深渊坠落,不可挽回。在这些过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