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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310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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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市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
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
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
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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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成
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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