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
第一条
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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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
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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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
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
第八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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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