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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所占比例为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③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乙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由乙承销商进行承销,不符合法律规定。
2、1①要点1所述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职权之一即为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②要点2所述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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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③要点3所述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符合规定的,但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E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E为该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规范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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