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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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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情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情况负责。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第十五条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第十六条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第十七条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第十八条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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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第二十条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根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弃,若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十四条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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