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发文字号】法发199523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51225【实施日期】1995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12
f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根据《决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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