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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阳泉市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项督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分工负责,代表政府对各重点县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第三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三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组织。第四条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通过建立稳定、长期的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和深入开展重点专项督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政府及其换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f第五条专项督查的范围(一)重点县区:盂县、平定县和郊区。(二)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三)重点企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县区营重点企业、高瓦斯矿井、事故多发单位。(四)国家、省、市下文决定的其它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整治和督查检查的事项。第六条专项督查的综合内容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情况;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安换行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和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情况;各类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和瞒报事故等情况。第七条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一)各县区、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二)各县区、各单位、各重点企业与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完成情况
f(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依法准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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