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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第三章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支持条件支持对象和范围
f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第四章第十一条(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第十二条(奖励标准)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f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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