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
f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