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有人格、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人格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财产独立性,就是学校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支配。责任独立性,就是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经费)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②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的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③国家所有权职能与行政职能必须分开,政校职能必须分离,确保学校法人具有办学自主权。为此,现代学校建立法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分离,政府管理职能与学校管理职能分离(以彻底改变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地位);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学校法人财产(经费)权得到法律确认;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能否建立有限责任制度,能否实现教育管理专家经营,是区别国有公办学校与国有民营学校的根本标志。在国有公办学校里,政府对学校具有无限责任;学校对政府具有长期依赖性,需要靠政府增加教育经费解决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这一办学的主要矛盾。现代学校转换经营机制改为国有民营学校后,其投资主体由单一的、无偿的国家财政拨款,变为国家、法人、教职工个人、外资等多个投资主体。学校以股东投入的全部财产作为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政府作为学校的股东,仅以学校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份作为对学校的投入。如果学校发生亏
f损或入不敷出,那么政府不再直接出面处理,而是由董事会来谋求解困之道,这就使作为股东之一的国家对学校只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学校对政府的纵向依赖,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国有民营学校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聘请一批优秀的教育管理专家专司经营管理之职,实现了现代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从而也就大大提高了学校资产(经费)运营和育人的效益。由此,在学校法人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制度和教育管理专家经营制度,必将使国有民营学校优于其他类型的学校。以学校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