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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18日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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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
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
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
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伤康复。
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配合工伤职工进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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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第七条
康复对象和康复期的确认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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