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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第二、被答辩人是xxxxxx公司的合同工,每月工资XXX元,有经济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被答辩人退赔礼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三、答辩人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做答辩
答辩人并非婚姻的过错方,答辩人于被答辩人双方都是再婚。本想好好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没有感
f情基础。婚姻出现问题后没有有效沟通,被答辩人本可以与答辩人协议离婚,但是被答辩人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并非答辩人所愿,因此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恳请xx县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妇女儿童为原则的法律法规给出满意的判决,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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