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为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研究用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划分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1、研究开发费用立项书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研究开发费用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3、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本报告等资料。要想享受国家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以上资料都缺一不可。
三、研发费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部分: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准则还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开形资产,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对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给予资本化。这是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的。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有很多的研发项目都是在施工项目上实施的,由于其自身的施工条件决定了许多的研发项目未能从一而终:(1)施工企业周期长,项目流动性大,人员的调动频繁,使其无法在原有在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中继续完成所研究的项目;(2)随着施工项目的完成,研发所需的材料,动力等因施工项目的终结而不能及时提供。因此许多的研发项目就一直处于研究阶段,致其费用的产生也只能一直费用化。(3)施工企业现行收入成本的核算执行完工百分比法,而研发费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