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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文件黔人通【2007】290号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知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学时要求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f二、学时授予标准(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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