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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大唐集团制〔2013〕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信访报告工作,使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分为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各企业应当将其收集或者获取的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管理其的企业报告。
第二章信访月报告制度
第五条为加强信访工作日常管理,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信访发案趋势、特点进行分析统计,实行信访工作月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在每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的,报送日期相应顺延至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后第3天)前将企业上个月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汇总并填写《信访工作月报告登记表》(见附表8)后报送集团公司;无信访事项及相关信息的,实行零报告。
第七条信访月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有无正在上访或可能上访的人员;(二)本企业有无可能导致上访的不稳定因素;(三)可能发生的上访规模的大小;(四)本企业采取的排除上访隐患的措施及效果。
第三章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
第八条为了使集团公司的信访工作做到可控、在控,实行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有延续趋势的,应实行日报告。
各分子公司在每天下午16:00前将当日情况报集团公司,直至信访事态平息。第九条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内容应准确、详尽,要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指定专人跟踪报告。第十条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实行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制度:(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要会议期间,获悉任何可能发生信访事项的苗头及相关信息的;(二)信访部门接待的15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企业及社会稳定的(如围堵、冲击办公区或电力生产要害部位;在省会城市或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聚集,阻塞重要交通等)集体上访;(三)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进京上访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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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五)有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的;(六)上访人员扬言进京制造事端或有其他非正常言行的;(七)本企业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伤亡事故;(八)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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