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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2、起重设备出厂时,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书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其零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特殊部件需提供材质证明单等相关文件。3、各单位需要购入新的起重设备时,应向工程设备处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由供应处组织招标采购。第九条起重设备的安装与大修
f1、起重设备的安装及大修必须由有相应技术能力,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检修资质证的专业单位进行。2、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3、新购起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按公司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单位向工程设备处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由工程设备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组织建立技术档案。4、起重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工作按公司相关设备基础制度规定执行。5、用于检修起重设备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6、安装与检修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严禁随意更改起重设备的电气线路和安全装置。第十条起重设备的使用
1、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市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在吉林市技术监督局取得注册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从事起重设备的操作。使用单位应对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操作、维护和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3、起重设备作业环境要求整洁有序,无有碍或影响起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4、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维修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5、起重设备在运转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正常运转。6、多班连续作业的起重设备,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无误后接班人员方可进行作业。7、凡已报废的起重设备禁止使用,并由工程设备处向原登记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8、起重设备在使用及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各种检查、检修安装技术记录,以备查验。
f9、起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报告。第十一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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