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宜家房地产租赁
合同书
f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中盛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19楼
承租方(乙方):地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上述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月日
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住宅
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
乙方将上述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月租金按人民币
元
1
f(大写)。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条甲方应于
年月日之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
用。如果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房屋管理费、本
体维修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八条乙方欠缴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管理费、本维修费、煤气费、
有电视费等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
第九条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甲方交付
出租房屋给乙方时,乙方应向甲方代理人缴纳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
证金和
元的出租房屋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管理费等费用保
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条合同租赁期内,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
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代理人并采取有
效措施。(易损、易耗品除外)
第十一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内部设备设施而
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
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租赁期内,甲方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
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
此另行签订书而协议。合同租赁期内,经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书面同意并报
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未经甲方代理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
分转租于他人。经甲方代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