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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f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
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保存50年。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
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f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受伤害职工: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填表日期: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职业、工种或工性别


日年月日
出生日期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参加工作
f作岗位
时间
事故时间、地点及主要原因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申请事项:
f申请人签字: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社会保险行政部


经办人签字:



f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年月日(公章)负责人签字:
备注:
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3、受伤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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