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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
灭有关证据
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未按照要求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
13进行食品运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条第(六)项第九十一
输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条
f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14餐具不消毒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条
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
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
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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