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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情轻法”:法制新闻的价值迷失
作者:郭克宏来源:《声屏世界》2017年第01期
摘要:“重情轻法”是法制新闻报道中“情与法失衡”的重要表现,其背后受文化传统、从业人员素质、市场诱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结果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制权威,影响公众法制意识的建立,瓦解公众对正义的信念,降低人们的安全感,引发社会矛盾等。做好法制新闻报道,要坚持法制本位原则、全面观照原则、深度解读原则。关键词:法制新闻情与法失衡法制新闻报道常常会遇到“两难选择”的矛盾,“情与法”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所谓“情”是指常情,是人们通过直接感受对事物做出的倾向性选择;“法”即法律制度。“情与法”的冲突就是新闻当事人所作所为被公众认为合乎情理却为法律所不容的现象。法制新闻在报道这类事件时,兼顾人文关怀的同时,要在法治思维引导下,赋予新闻“法制首位”的思想,突出法治精神。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总是做出“顺从民意”的选择,使法制新闻报道出现“重情轻法”的价值判断,即面对“恶人”做“善事”或者“善人”做“恶事”的新闻事实,新闻总是刻意放大当事者的“善举”,忽略不提“恶”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媒体的这种做法对公众的法制认知会产生负面影响,危害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抑制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报道方式,实现法制新闻“情与法”的平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主要表现在报道“情与法”冲突的新闻事件中,法制新闻既要照顾民意,对“善人善事”给予肯定,又要强调法制的威严,在“情与法”中间找到平衡点。然而现实中,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时总是顾此失彼,“重情轻法”现象非常普遍。一、突出故事性,忽略法治性。由于媒体追求吸引眼球的特点,在处理“情与法”对抗事件时,常常不自觉地向“情”倾斜,出现“煽情”倾斜,突出新闻的故事性、可读性,而“法治”观念在此时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形成“见事不见法”的局面。比如,媒体在叙述完湛江劫匪从抢夺女生财物到主动退还这一波三折的故事后,新闻戛然而止,只字未提抢劫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媒体在报道小偷勇救落水儿童事件后,又了解到小偷对吸毒和盗窃成瘾的事实。面对记者弃恶从善的规劝,小偷表达了“迷途不返”的决心,整篇报道对两个见义勇为的惯偷涉嫌所犯罪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闭口不谈。“法”的缺位使法制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