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
1
f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八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