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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X发〔X〕2X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X办发〔X〕3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X年,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有效发挥;分类推进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全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结构优化、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探索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营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明确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重点工作
f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1.股东会权力及职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审核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出资人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利。2.出资人机构职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f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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