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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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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6)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子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定。
第四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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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十八条:公司对外聘请独立董事3名,由各股东推荐,股东会投票产生。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1、公司股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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