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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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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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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二)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工作。七、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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