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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违法决策行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统一和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是指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局其他负责同志承担协同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
f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八条在局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二)弄虚作假决策的;(三)经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五)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六)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损失、恶劣影响的;(七)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决策
f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以及拒不执行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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