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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之后政府信息公开经验现实的反思
作者:李学来源:《社会科学》2011年第09期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强化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有助于防止行政腐败,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透明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为研究对象,分析地方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成效及其存在问题,可以得知,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信息公开;文本分析;透明政府;制度;官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109001310
行政公开制度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产物,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约束官僚组织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政治和防止行政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艰难前行,为适应外部行政生态环境的需要,政府管理逐步放弃了秘密主义行事的原则,适度地开放政府的管理过程,逐渐确立了建立现代透明政府的改革理想。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颁布了地方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有效地推动了透明政府建设的进程。但是,整体而论,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政治和计划经济管理时代秘密行政思想的影响之下,囿于官僚组织自身利益,消极对待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思想和行为,无疑仍然具有持续的影响力,迟滞了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
年5月1日,由国务院2007年1月17日第16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尽管在法律的位阶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约束力难与欧美国家成熟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相媲美,但其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公民的知情权保护,获得了初始的法律保障。但是,其成效如何?仍然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制度的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经验事实,而不单是法律的逻辑演进。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逻辑存在诸多问题的前提下,受其调整的经验世界,则可能愈发芜杂迷离。因此之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可能只是全面开启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进程,在经验层面上的制度建设,值得学术界和公共行政实践者的持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