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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主体相关法律制度初探(下)
三、现行《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缺位与短板1《广告法》未对隐性广告进行规制《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方式发布广告。在传统媒介上的广告,一般比较容易识别,但在网络广告中,对广告的识别则有较大的难度,尤其是对网络隐性广告就更难识别。所谓隐性广告是指采用公认的广告方式以外的手段,易使广告受众产生误解的广告,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在BBS上发布的广告、通过非广告链接,点击出现的广告等。《广告法》对这种隐性广告没有规定。2《广告法》未对电子邮件广告作出规定电子邮件广告是广告商常用的一种方式。大量未经允许的广告邮件不仅会占用互联网的带宽和资源,增加网络的操作成本,而且可能造成邮件收件人物质与精神上的损失。1997年美国内华达州出台了一部法律,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1998年4月,美国两个州的法院分别就乱发电子邮件垃圾的案件作出巨额罚款的判决。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对未经允许的广告电子邮件的管制办法,但仍然存在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对于规范广告的基本法律《广告法》,笔者认为,应当及时修订,以便对电子邮件形成的广告进行有效规制,对未取得邮件接收人同意发送类似广告电子邮件的主体进行法律制裁。3网络广告主体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体有不同之处《广告法》对传统媒介的广告主体类型规定有3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一般说来,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广告公司和一些经营广告的媒体,广告发布者是指各类媒体。然而,对于网络广告来讲,三者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有的集三者职能于一身,有的越权经营、违规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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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广告主体与网络广告的管辖问题网络的超国界、无地域性给网络广告管辖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网络广告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着主体不确定、违法地不确定、受害人分布广等诸多特点,从《广告法》的角度出发很难确定其管辖地与管辖机关。5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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