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1
f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第十三条高速公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