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
f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第二十六条《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