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公告2010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07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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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1670526htm【全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
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第七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