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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
f案例分析42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
f案例分析43
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A公司与B公司几经交涉未果,于是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认为C银行指定的代收行D银行未按托收指示而擅自放单,该违约责任应由指定其为代收行的C银行承担。请问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该案例中的责任者是哪一方?
f案例分析44
国内A公司于4月11日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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