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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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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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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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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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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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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防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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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情报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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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调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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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应对处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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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合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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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障措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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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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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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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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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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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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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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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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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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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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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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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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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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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恐怖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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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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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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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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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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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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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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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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