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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及高层次、学术型的导向。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履行选拔任用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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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工作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立志党的教育事业,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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