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一条公司营业期限为起计算。
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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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法定事由。第三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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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
第二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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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各股东一份,公司存底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签字人: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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