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1、合伙事业有赢余;2、合伙人要求延续;3、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营原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五条退伙结算(一)、合同期内退后说明三年合同期内退伙结算时均不计算期间店铺货架及装修费用和商场入场费。(二)、合同期内退伙结算明细应结算额(结算日所余货品按品牌公司结算价现金办公用品债务开销)个人投资所占比例1、自合伙生效日起一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60应结算额;2、自合伙生效日起二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70应结算额;3、自合伙生效日起三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80应结算额;(三)、合同期满退伙结算明细1、运营正常且终止运营,
f实际结算额(结算日所余货品变卖折合现金现金办公用品债务开销所有自营和联营店铺拆除费用货架变卖处理金额)个人投资所占比例2、店铺转让所得转让费用,根据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四)、退伙申请1、退伙人必须提前30天向其他合伙人提出书面退伙申请;2、当其他合伙人接到退伙人退伙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3、若准予退伙,自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算清应退金额,结算日为答复日前一天,从结算日起45天内与退伙人结算清所有账务;4、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
f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