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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消防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f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市消防局审核范围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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