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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本款规
f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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