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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秩序维护工作;(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f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f(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f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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