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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国实行无线电设备新指令
在2016年6月12日前,欧盟成员国必须采纳及公布法例,订明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第201453EU号指令。之前实施的无线电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第19995EC号指令将被废除。新指令制订法例框架,规管投放到欧盟市场及在欧盟市场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新指令适用于各类无线电设备,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专为公众安全、防卫及国家安全而设的无线电设备除外。在新指令下,「无线电设备」的定义指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或者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并须配合天线等配件才可使用的电器或电子产品。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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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a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b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c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d避免有害干扰这些「基本规定」载于新指令第3条,适用于所有经济经营者。所有经济经营者均有责任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符合该指令。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储存或运送符合基本规定。生产商必须确保无线电设备的各项生产程序符合该指令,若有需要,并应执行以下措施,确保最终用户的健康及安全:1抽样测试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2调查有关无线电设备违规的投诉,若有需要亦应保存投诉纪录3通知分销商有关调查事件根据该指令的标签规定,生产商应:a编撰所需的技术文件参考指令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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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无线电设备进行相关的合规评估程序参考指令第17条,若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后,则应撰写一份欧盟合规声明,并在设备上贴附CE标记c在无线电设备投放到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为期10年d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附有种类、批次或序列编号,或者其他辨认资料,并在无线电设备上标示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联络生产商的邮寄地址。若无线电设备的尺寸大小或性质不允许附贴上述资料,上述资料可以贴附在无线电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联络资料必须以最终用户及市场监察机关容易理解的语文撰写e确保无线电设备附随的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是以成员国消费者及其他最终用户容易明白的语文撰写。说明书应包括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所需资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