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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情形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按照规则的明示和可推知的意思,其法律效果是证据失权。笔者认为,此规定,超出了证据规则提高诉讼效率的妥当界限,证据失权的范围无限扩张,没有顾及到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不可抗力的情形。当事人对其诉讼行为承担了严格责任,不符合制度设置的宽容属性。民诉法对未到庭的当事人尚且考虑其有无正当理由即客观原因,允许其在开庭后就此向法庭作出说明。证据规则也应该设置同样的程序,其期限届满前没提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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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申请或提交证据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其申请,就有无客观原因进行质证,并由对方当事人对此作出陈述后,决定是否准许延期,是否对期满后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作证据采纳。(二)证据失权所致责任也应有其妥当界限,不应无限延伸。证据规则规定,因迟延举证导致证据失权后,其失权的结果直至本案二审。能否以此推理,其失权结果直至该案而生的申诉和再审程序呢?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申诉或再审程序中因该证据被采纳,将引起另一次诉讼,无论其结果是否改变,当事人的争议都会因再审而暂处于待决状态,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欲速则不达。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将导致这样一个判断,即放弃诉讼权利,将直接导致放弃实体权利,诉讼效率将完全取代诉讼公正。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证据因疏忽大意未如期举证,将直接导致其失去债权或承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且无法补救。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一方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的话,将永远失去其本可挽救的家庭,这无疑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即使借用刑法理论中的罪责自负的原理也无法圆其说,因为其过失毕竟是诉讼中的行为过失,而非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过错,让当事人因诉讼中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活动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责任与行为无对价性,不相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证据规则中的证据失权规定存在其片面性和制度设置缺陷。建议设置迟延举证的审查程序和制裁措施,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和延期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为新的证据。对属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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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应予以采纳,不属新证据的,审查其迟延原因。对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迟延行为,比照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迟延一方承担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将无客观原因的迟延行为界定为恶意诉讼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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