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八、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禁止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必须按“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精神药品必须按“三专”专人、专帐、专柜加锁管理。
处方调剂操作规程
1、处方调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
剂士或药师担任;处方审核发药的对外窗口工作应由专业理论知
识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和有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师或药师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承担。
f2、接收处方时,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对收费处电脑录入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正确无误,若有错误应退回更正。
4、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处方调配,审核认为处方有不妥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医师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后方可进行处方调配。5、调剂处方时应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同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6、严格遵守核对制,处方调配好后的药品应经另一人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处
f方调配人和核对发药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若值班期间一人调配核对发药则应双签名。
7、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审查处方时,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剂;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