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于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时,应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内容告知相关派遣员工。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保密事项。如因其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内容由用工单位与我司及派遣员工三方确定。
第十章离职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派遣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给公司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公司和用工单位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四)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六)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八)公司或用工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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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派遣员工如因或者用工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应,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的方式回应。
第四十二条派遣员工劳动争议经公司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不愿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r